1、大理寺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一个司法机构 秦、汉时以廷尉主刑狱,审核各地疑狱重案。
2、汉景帝、汉哀帝、东汉末汉献帝、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,均仍复旧。
3、北齐定制,以大理寺为官署名,大理寺卿为官名。
4、隋以后沿用。
5、大理之意:古谓掌刑曰土,又曰理。
6、汉景帝加大字,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。
7、大理寺所断之案,须报刑部审批。
8、凡遇重大案件,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、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,称三司使。
9、明、清由大理寺、刑部、都察院会审,称三法司。
10、决狱之权三在刑部,但大理寺不同意时,可上奏圣裁。
11、大理寺卿官秩,隋初为正三品,炀帝改从三品,唐同。
12、明、清均正三品。
13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。
14、清光绪二十四年(1898),一度并入刑部,旋复旧。
15、清光绪三十二年(1906),改为大理院。